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洛阳市p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系张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X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X,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XX、马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