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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洛阳市p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系张XX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X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X,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XX、马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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