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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马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解除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XX,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新安县X镇。

委托代理人:张X,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马XX,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新安县。

上诉人洛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第三人马XX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解除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XX,被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原审第三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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