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XX,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新安县X镇。
委托代理人:张X,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马XX,男,X年X月X日生,回族,住新安县。
上诉人洛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第三人马XX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解除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XX,被上诉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原审第三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