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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原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某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士学,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某安某某与被告原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学,被告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安某某诉称,原某与本村村民原某华为了土地耕种更加方便,1998年经双方协商原某告兑换了土地。原某华于当年开始耕种兑换后的土地。2007年7月签订换地协议,原某一次性付给原某华原某包地上的树木款3080元,经请示小岩村委会同意,村委派人在双方兑换后的土地上打了灰。2007年10月,原某欲将自己土地上生长多年的树木伐掉,改种经济作物,却遭到被告原某某的无理阻拦,使原某至今不能耕种自己的土地,并且给原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综上,原某经合法流转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被告的无理阻拦,使原某不能正常经营使用土地。经村委、民调委员会调解无果。无奈原某只好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干涉、阻拦原某经营土地的侵权行为;2、被告应赔偿原某经济损失1000元;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原某某辩称,该土地是被告的地,被告没有与任何人签订承包协议。被告与原某不是一个组的,原某乱伐被告的树木,被告能不阻拦吗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求法庭驳回原某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谁享有本案争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原某若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阻止原某伐树的行为对原某是否构成了侵权;3、原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协议书;2、收条;3、小岩村委会的证明;4、小岩村民调委的证明;5、原某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三份;佟臂W店派出所的证明,证明(1)原某与原某华自愿签订了换地协议,原某华于1998年开始耕种兑换后的土地,协议已实际履行;(2)被告阻拦原某耕种所调换的土地,被告已构成侵权。7、原XX的书面证言,证明原某的承包地南邻原某松。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原XX、原XX的出庭证言;2、原XX的书面证言;3、李XX的书面证言;4、小岩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原某告争执的土地是被告家的承包地,不是原某的承包地。

被告对原某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原某华是被告的父亲,我们分地是一个总户口,有五口人,包括父母亲、三哥、姐姐以及被告。虽然我们已经分家,但是地还在一块,没有分开;2、对派出所的证明有异议,因为被告母亲已经去世四年之久。被告曾询问原某小组的组长,原某在这一块地就没有地。被告不可能与他对换土地;3、村民调委、村委会没有找被告进行过调解,原某想占被告承包地划庄基,而不是想种地;4、关于协议,被告父亲已经85岁高龄,他的思维能力有一点糊涂,被告父亲不会写字,没上过学,他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

原某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二位证人和被告是亲属关系,所作证言不能被完全采信,证人原某华承认收款条是他签的名是事实,但所说换地协议上的名字不是他写的不是事实。2、李XX的证言内容可以证明其所说的地四至包括有南邻原某的土地。3、小岩村委会的证明形式不合法,没有村委主任的签字,证据应当庭提交,被告只是在庭审后提供,该证据内容不真实,属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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