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男,47岁。
被告司xx,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xx诉被告司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司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4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我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分居达三年之久,导致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儿子许xx现已20岁,正读大学。多年来我始终都是以贤妻良母的要求约束自己。原告说感情破裂不知从何说起,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许xx现已成年。最近几年,双方曾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结婚二十余年并生育儿子。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是正常现象。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在原告证明不了夫妻感情已破裂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南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