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乙,男,1945年7月出生。
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十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3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0年2月出生。
原告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蒋某某、邱某某、孙某丁、田某某、刘某戊、韩某己、邵某某、武某某、韩某庚认为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为其增发、补发养老金,于2009年10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对二十八案合并审理。十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复民、吕某某,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999年10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王某某享受月养老金362.1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王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06.10元,目前,王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06.1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999年12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孙某甲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孙某甲享受月养老金463.85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孙某甲增发养老金至960.90元,目前,孙某甲享受月养老金960.9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刘某乙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刘某乙享受月养老金275.53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刘某乙增发养老金至807.5元,目前,刘某乙享受月养老金807.5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刘某丙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刘某丙享受月养老金380.03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刘某丙增发养老金至906.00元,目前,刘某丙享受月养老金906.0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徐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徐某某享受月养老金412.98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徐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96元,目前,徐某某享受月养老金896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12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蒋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蒋某某享受月养老金370.9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蒋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12.90元,目前,蒋某某享受月养老金812.9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1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邱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邱某某享受月养老金450.6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邱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14.60元,目前,邱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14.6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8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孙某丁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孙某丁享受月养老金358.97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孙某丁增发养老金至915元,目前,孙某丁享受月养老金915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1年8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田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田某某享受月养老金309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田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95.60元,目前,田某某享受月养老金895.6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7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刘某戊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刘某戊享受月养老金392.3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刘某戊增发养老金至814.3元,目前,刘某戊享受月养老金814.3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0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韩某己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韩某己享受月养老金462.1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韩某己增发养老金至897.10元,目前,韩某己享受月养老金897.1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1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邵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邵某某享受月养老金339.2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邵某某增发养老金至647.00元,目前,邵某某享受月养老金647.0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武某某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武某某享受月养老金382.4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为武某某增发养老金至789.40元,目前,武某某享受月养老金789.40元。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批准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韩某庚退休,并为其计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下月起韩某庚享受月养老金471.30元。被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供了为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蒋某某、邱某某、孙某丁、田某某、刘某戊、韩某己、邵某某、武某某、韩某庚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证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X号);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劳险[1998]X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X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X号);
5、十四原告退休审批表;
6、十四原告个人账户情况;
7、十四原告历年缴费工资情况;
8、十四原告缴费系数计算情况;
9、十四原告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为十四原告计发养老金适用文件依据、及计发数额正确。另证据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X号),证明原告韩某庚提前退休,应减发工资57.82元。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5、6、7、8、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申报的十四原告工资不包括补贴,违反了(1995)X号文件规定,被告依据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工资计算的缴费系数和个人账户不真实,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没有为十四原告建立永久不变的个人账户;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2、3、4、X号规范性文件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为原告计发养老金不适用证据1,原告韩某庚属正常退休,不应减发养老金。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10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65元,但实际发放390元,每月少发275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9年1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61元。
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12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771元,但实际发放505元,每月少发266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0年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36.9元。
原告刘某乙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8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02元,但实际发放320.5元,每月少发285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1年9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205.5元。
原告刘某丙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8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62元,但实际发放380元,每月少发282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1年9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02元。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8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731元,但实际发放450元,每月少发281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1年9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51元。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12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58元,但实际发放398元,每月少发260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2年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39元。
原告邱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1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735.6元,但实际发放450.6元,每月少发285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2002年1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15元。
原告孙某丁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7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717元,但实际发放430元,每月少发287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0年8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26元。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8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21.5元,但实际发放340.5元,每月少发281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1年9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294.5元。
原告刘某戊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7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54元,但实际发放392元,每月少发262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2年8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180.3元。
原告韩某己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0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784元,但实际发放507元,每月少发277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3年1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284.1元。
原告邵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0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45元,但实际发放339元,每月少发306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4年1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037元。
原告武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715.4元,但实际发放382.4元,每月少发333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2005年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233元。
原告韩某庚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3月份退休职工,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820.3元,但实际发放471.3元,每月少发349元。被告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2005年3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41.2元。
十四原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为十四原告计发养老金并为十四原告建立个人账户。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2、豫政办[1995]X号文件附件第三条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既确保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寿命按月计发。”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前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豫政办[1995]X号文件附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离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按以下三部分计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2、“视同缴费性养老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7%~1.4%计发(改革方案施行第一年按1.7%,每年降0.05%,直至1.4%)”。3、“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乘以一个过渡系数计发”。
3、豫政[1998]X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设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近几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低于老办法的,可另加调节金予以解决。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下发。”
4、豫劳险[1998]X号文件明确规定:“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建账户前(全省统一为1995年1月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1.4%。”
豫劳险[1998]X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近几年退休的人员中,按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计算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即豫政办[1995]X号文件附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三项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按低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增设调节金。”
豫政办[1995]X号文件附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离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按以下三部分计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2、“视同缴费性养老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7%~1.4%计发(改革方案施行第一年按1.7%,每年降0.05%,直至1.4%)”。3、“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乘以一个过渡系数计发”。
被告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核发养老金。原告王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62.10元。之后,被告为王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06.10元。原告孙某甲退休时核发养老金463.85元。之后,被告为孙某甲增发养老金至960.90元。原告刘某乙退休时核发养老金275.53元。之后,被告为刘某乙增发至养老金807.5元。原告刘某丙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80.03元。之后,被告为刘某丙增发养老金至906.00元。原告徐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412.98元。之后,被告为徐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06.10元。原告蒋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70.90元。之后,被告为蒋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12.90元。原告邱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450.60元。之后,被告为邱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14.60元。原告孙某丁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58.97元。之后,被告为孙某丁增发养老金至915元。原告田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09元。之后,被告为田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95.60元。原告刘某戊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92.3元。之后,被告为刘某戊增发养老金至814.3元。原告韩某己退休时核发养老金462.10元。之后,被告为韩某己增发养老金至897.10元。原告邵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39.20元。之后,被告为邵某某增发养老金至647.00元。原告武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82.40元。之后,被告为武某某增发养老金至789.40元。原告韩某庚退休时核发养老金471.30元。被告为十四原告计发养老金符合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依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2、3、4、X号依据系已经发生效力的相关行政机关及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本案中为原告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被告提供的第5、6、7、8、X号证据合法有效,运输公司为十四原告申报的历年缴费工资均在商丘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之内,被告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被告依据运输公司申报的工资计算的系数和个人账户真实合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十四原告退休审批表中养老金计发依据正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某某1999年10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王某某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王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1.75元,被告以440元为原告王某某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累计3044.50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74(视同缴费月数416),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83.47元。经测算,原告王某某基础养老金应为96.4元,被告计发为88.00元,少8.4元;账户养老金为25.37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86.11元;调节金应为54.22元,被告计发为62.62元,多8.4元。合计362.10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王某某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07.2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54.80元,合计362.10元。
(2)帐户养老金25.37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99.40元,社会性养老金77.23元,合计302.01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王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362.1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王某某退休金为906.10元。
原告孙某甲1999年12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孙某甲计发退休待遇。原告孙某甲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1.75元,被告以440元为原告王某某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累计4047.47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64(视同缴费月数401),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99.92元。经测算,原告孙某甲基础养老金应为96.4元,被告计发为88.00元,少8.4元;账户养老金为33.73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33.88元;调节金应为54.22元,被告计发为62.62元,多8.4元。合计463.85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91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72.85元,合计463.85元。
(2)帐户养老金33.73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250.58元,社会性养老金76.05元,合计360.37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孙某甲养老金待遇执行463.85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孙某甲退休金为960.90元。
原告刘某乙2001年8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刘某乙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8.00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3020.08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48(视同缴费月数368),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13.89元。经测算,原告刘某乙基础养老金为115.6元,账户养老金为25.17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34.76元,调节金为0.00元,合计275.53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199.3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54.36元,合计253.66元。
(2)帐户养老金25.17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39.58元,社会性养老金94.96元,合计259.70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刘某乙养老金待遇执行275.53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刘某乙退休金为807.50元。
原告刘某丙2001年8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刘某丙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8.00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3940.66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40(视同缴费月数360),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54.07元。经测算,原告刘某丙基础养老金为115.6元,账户养老金为32.84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90.71元,调节金为40.88元,合计380.03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09.1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70.93元,合计380.03元。
(2)帐户养老金32.84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97.52元,社会性养老金94.58元,合计324.94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刘某丙养老金待遇执行380.03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刘某丙退休金为906.00元。
原告徐某某2001年8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徐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8.00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4271.37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34(视同缴费月数354),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92.40元。经测算,原告徐某某基础养老金为115.6元,账户养老金为35.59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03.36元,调节金为58.42元,合计412.98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36.1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76.88元,合计412.98元。
(2)帐户养老金35.59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210.62元,社会性养老金94.29元,合计340.51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徐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412.98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徐某某退休金为896.00元。
原告蒋某某2001年12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人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蒋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8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4255.86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370(视同缴费月数286),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61.77元,经测算,原告蒋某某基础养老金为115.6元,账户养老金为35.47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54.08元,调节金为65.75元,合计370.89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02.8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68.09元,合计:370.89元。
(2)帐户养老金35.47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59.58元,社会性养老金89.36元,合计284.40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蒋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370.89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蒋某某退休金为812.90元。
原告邱某某2002年11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人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邱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0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5562.28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63(视同缴费月数368),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73.31元。经测算,原告邱某某基础养老金为132元,账户养老金为46.35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46.14元,调节金为26.13元,合计450.62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50.5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100.12元,合计450.62元。
(2)帐户养老金46.35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246.14元,社会性养老金104.92元,合计397.41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邱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450.62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邱某某退休金为914.60元。
原告孙某丁2000年8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孙某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6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3405.20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500(视同缴费月数432),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51.17元。经测算,原告孙某丁基础养老金为103.20元,账户养老金为28.38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27.39元,调节金为0.00元,合计358.97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297.4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61.29元,合计358.69元。
(2)帐户养老金28.38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235.51元,社会性养老金89.16元,合计353.05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孙某丁养老金待遇执行358.97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孙某丁退休金为915.00元。
原告田某某2001年8月退休。
(一)按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田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8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3444.79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40(视同缴费月数360),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83.13元。经测算,原告田某某基础养老金为115.60元,账户养老金为28.71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60.91元,调节金为3.79元,合计309.01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247.0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62.01元,合计309.01元。
(2)帐户养老金28.71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66.66元,社会性养老金94.58元,合计289.95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田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309.01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田某某退休金为,895.60元。
原告刘某戊2002年7月退休。
(一)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刘某戊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60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4861.30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377(视同缴费月数286),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25.77元。经测算,原告刘某戊基础养老金为132元,账户养老金为40.51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75.43元,调节金为44.34元,合计392.28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14.5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77.78元,合计392.28元。
(2)帐户养老金40.51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75.43元,社会性养老金100.14元,合计316.06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刘某戊养老金待遇执行392.28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刘某戊退休金为814.30元。
原告原告韩某己2003年10月退休。
(一)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人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韩某己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65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6634.12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13(视同缴费月数307),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658.04元。经测算,原告韩某己基础养老金为153.00元,账户养老金为55.28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35.69元,调节金为18.08元,合计462.05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355.9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106.15元,合计462.05元。
(2)帐户养老金55.28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235.69元,社会性养老金113.73元,合计404.70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韩某己养老金待遇执行462.05元。
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韩某己退休金为897.10元。
原告邵某某2004年11月退休。
(一)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邵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96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6433.51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263(视同缴费月数144),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98.57元。经测算,原告邵某某基础养老金为179.20元,账户养老金为53.61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00.56元,调节金为5.83元,合计339.20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262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77.20元,合计339.20元。
(2)帐户养老金53.61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00.56元,社会性养老金63.18元,合计217.36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邵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339.2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邵某某退休金为647.00元。
原告武某某2004年12月退休。
(一)豫政[1998]X号文件和豫劳险[1998]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原告武某某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96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5006.20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43(视同缴费月数322),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29.83元。经测算,原告武某某基础养老金为179.20元,账户养老金为41.72元,过渡性养老金为161.47元,调节金为0.00元,合计382.39元。
(二)按国发[1978]X号文件和豫政办[1995]X号文件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
(1)按国发[1978]X号文件计发金额206.50元,个人账户增发金额90.11元,合计296.61元。
(2)帐户养老金41.72元,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61.47元,社会性养老金83.88元,合计287.07元。
三种办法相比较,原告武某某养老金待遇执行382.39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原告武某某退休金为789.40元。。
原告韩某庚2004年12月退休。
原告韩某庚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96元,个人账户本息累计6994.09元(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本息),缴费月数435(视同缴费月数314),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638.15元,原告韩某庚的调节金为0.00元。经测算,原告韩某庚基础养老金为179.20元,账户养老金为58.28元,过渡性养老金为233.78元,调节金为0.00元,合计471.26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具有为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职责。被告在为原告王某某、孙某甲计发养老金时虽然适用退休时河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错误,但不影响计发养老金总的数额。《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市地及所属县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运输公司为十四原告申报的历年缴费工资均在商丘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之内,被告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综上,被告为原告计发养老金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按照历年自然增长文件及时足额为原告增发了养老金。原告认为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其要求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为其补发、增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蒋某某、邱某某、孙某丁、田某某、刘某戊、韩某己、邵某某、武某某、韩某庚要求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蒋某某、邱某某、孙某丁、田某某、刘某戊、韩某己、邵某某、武某某、韩某庚要求被告为其补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蒋某某、邱某某、孙某丁、田某某、刘某戊、韩某己、邵某某、武某某、韩某庚要求被告自2009年10月起为其增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00元由原告王某某、孙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蒋某某、邱某某、孙某丁、田某某、刘某戊、韩某己、邵某某、武某某、韩某庚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陈超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