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
被告屈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组村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
委托代理人杨X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住同被告。
委托代理人乔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
原告吕某诉被告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纠纷不断,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离婚之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x月x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于2011年5月19日分居至今。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亦在所难免。针对存在之矛盾,双方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并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更多的进行沟通与理解,继续共同生活是完全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华明
代理审判员王新
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