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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被告牛某某,又名牛某,女,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5月10日在我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0月2日婚生女儿孙××。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尤其自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二人更是经常生气。2008年9月(农历8月)被告回来后,提出与我离婚,双方协商未果,我将其从她娘家叫回我家生活7天后,她又擅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不履行妻子、母亲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和我一起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牛某某与孙××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白土岗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我村X组孙某某之妻牛某于2009年元月无故出走,至今无有音信。”

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对原告孙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2、对被告之父牛××的调查笔录一份。牛××称牛某某与原告自2008年9月(农历8月份)开始肯生气,打架,感情不好,牛某某提出与孙某某离婚,后经说和,牛某某又回到孙某,后听说牛某某从孙某于当年农历腊月又出走啦,至今我们也联系不上牛某某。

庭审中,原告孙某某申请证人张××、杜××、李××、朱×出庭为其作证。

证人张××证实,2008年原、被告二人生气,被告在娘家居住,原告之父让其从中说和,张去牛某两三次,开始想说和好,后来被告想离婚,为抚养费问题未协商一致。前两次被告拒绝回孙某,第三次勉强同意回到孙某。在孙某住几天后外出至今未回过孙某。

证人杜××证实,原、被告近三四年陆续生气。2008年12月(农历11月),原告之父找到杜让其从中调解牛某孙某小孩抚养费问题,牛某某不愿和孙某某一起生活,同意出抚养费2万元,孙某想要3万元,杜从中说和双方同意按2.2万元支付,后来没有履行,牛某某又回到孙某生活几天后,听说外出至今未到孙某生活。

证人李××证实,李系原、被告后院邻居,牛某孙某时生气,李肯去劝解,都是牛某理取闹引起的,牛某某在2008年想与孙某某离婚,但又不想出小孩抚养费。2009年1月23日(农历2008年12月27日)牛某某以上街给小孩买玩具为由出走至今未到孙某生活。

证人朱×证实,朱系其左右邻居,近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牛某某很少回来,听说牛某某提出与孙某某离婚。

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经媒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于1999年12月15日在白土岗民政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于2000年1月9日(农历1999年1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00年10月2日婚生女孩孙××,现和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3年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后,聚少离多,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较少,在一起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生气。2008年8月双方生气后,被告提出与原告离婚,双方为小孩抚养费问题经人调解后,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没有履行。被告经原告家人将其接到原告家居住,被告在原告家生活几天后,于2009年1月(农历2008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自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后,双方常为琐事生气,被告于2008年8月提出与原告离婚,双方已就小孩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但被告未履行,经中人说合,被告勉强到原告家生活几天后,又擅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此期间被告不履行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有些事实无法查清,原、被告婚生女儿孙××暂和原告一起生活为宜,抚养费问题原告同意另行协商解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查清,暂不予处理。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华东

审判员宋伟

代理审判员张淘淘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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