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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某,男,24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4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窜至小岳寺初级中学教学楼二楼东侧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竹竿弄断后,对正在上网的张××、张××、张××进行恐吓,将一台电脑显示器抢走,当其又返回抱电脑主机时被当场抓获。后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588元,电脑主机价值126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窜至上蔡某小岳寺乡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小岳寺乡初级中学”)教学楼二楼东侧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竹竿弄断后,对正在上网的张××(X年X月X日出生)、张××(10岁)、张××(X年X月X日出生)进行恐吓,后将一台电脑显示器抢走,当其又返回抱着电脑主机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588元,该电脑主机价值126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明某某供述,2010年2月26日晚上,他到小岳寺初级中学院里玩,见教学楼二楼东边那间屋里亮着灯,由于房门没关,他就进到屋里,三个小孩在玩电脑,见没有大人,就想着把电脑抱回家自已用,他在门后拿个拖把,把头弄掉,把杆弄成两节,吓唬那三个孩子不让吭声。他让其中一个小孩把电源插头拔掉,他把后面的连线咬断,让其中一个大一点的小孩给他抱着喇叭,他抱着显示器下楼,走到楼梯口时,那个小孩跑了。他把显示器抱到大门外距学校二、三百米暗一点的地方,又回到屋内搬电脑主机,他抱着电脑主机刚走出楼道不远,被当场抓获。

2、被害人张××、张××、张××陈述,2010年2月26日晚上8点多,他们三人在小岳寺初级中学教学楼二楼东边偏房里玩电脑时,过去一个男青年让放歌曲,他们说:“不会放。”那个男青年就从门后把拖把拿出来,把头弄掉,把杆弄成两节,拿着要打他们,吓唬他们不让出声,并让张××把电脑插头拔掉。那个男青年把电脑后面的网线咬断,抱着显示器,让张××抱着音箱,张××、张××吓的不敢动。张××抱着音箱走到楼梯口时,趁那个男青年不注意,把音箱扔到楼道上,跑到教学楼后面喊人去了。

3、证人许××的证言,证明某系小岳寺初级中学教师。2010年2月26日晚上8点多,张××到乒乓球室汇报说:“有人到电脑室偷电脑,现在正在卸。”他随即给校长打电话,并去大门口堵门,还没有到大门口,就见一个年青人从外面进来,手里拿着根棍往校园里去。等一会儿,他去电脑室看啥情况,走到教学楼后,他看到刚才从学校外边过来的那个年青人已经倒在教学楼后边花坛边,电脑主机在地上放着。后来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

4、证人侯××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6日晚上8点左右,他在郭×校长家里玩,听说有人偷学校的电脑,他就立即跑出去,看到一个青年男子正抱着电脑主机从教学楼里出来,听旁边的人说偷电脑的就是那个年青人。他上前抓住那个年青人,并让那个年青人把电脑放在地上,让别人报警。不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到了,把那个年青人带到派出所。

5、证人王××、郏××的证言,证明某人均系小岳寺初级中学教师。2010年2月26日晚上,他们正在教学楼后打乒乓球,张××跑过去对他们说有人偷电脑。他们到教学楼二楼东头的偏房里一看,电脑显示器和音箱不见了,只剩下一个主机,有2个小孩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看到这种情况,他们就去找偷电脑的人。王××同时证实,他下楼后听见张××说:“那个偷电脑的人又过来了。”他就跑上楼,在偏房门口,他看到一个年青人抱着主机,手里还拿着棍。他让那个年青人把主机放下,那个年青人不放,还要用棍打他,他怕出事就下楼了。后在教学楼后边的花坛边碰到那个年青人,他们学校的几个老师一起将那个年青人按倒在地,后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

6、证人郭×的证言,证明某系小岳寺初级中学校长。2010年2月26日晚上8点多,他和侯××等人正在他家里玩,许××老师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偷学校的电脑,后他们就跑出去。在教学楼后边的花坛处,看见一个年青人手里拿着棍,怀里抱着电脑主机。旁边的人说就是那个年青人偷的电脑。后侯××老师上前拧着那个年青人的胳膊,那个年青人把电脑放在地上。后他们就报了警,派出所的人过去把那个年青人带走了。

7、上蔡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小岳寺初级中学教学楼二楼东侧办公室,办公室门口北边靠西墙处摆放一张电脑桌,电脑桌上有被截断的网线、电脑连接线。小岳寺初级中学院内侧路东地面发现一音箱,教学楼后花坛西侧躺着一男子,旁边放着一电脑主机及两截竹竿。

8、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电脑显示器价值588元,电脑主机价值x元。

9、上蔡某公安局小岳寺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明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某某在实施抢劫电脑主机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明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赵文慧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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