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辰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龚某某在辰溪县X乡X村尖角地其荒田里烧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原告刘某某松树林4亩,经济损失1600元,赔偿款至今未付。为此,2010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00元。被告承认烧毁原告山林的事实,同意作适当的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龚某某对原告刘某某被毁的4亩山林全部补种松树树苗,定于2011年7月1日前补种完毕。

二、原告刘某某放弃要求被告龚某某赔偿失火毁林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琳

审判员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O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徐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