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0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0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许,被告人曹某在新乡市东方文化步行街其开办的卓乐音乐培训班内容留晋×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晋×、路××、杨××、代××的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曹某照片、户籍证明、新乡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检验报告单、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物证照片等相关书证、物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巧荣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