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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牛某乙与何某某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牛某甲,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牛某乙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27-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的诉请无任何某系;上诉人牛某乙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共同诉请依法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住所地为安阳县X乡X村。其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的诉请有无关系,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认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牛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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