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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陈某某、朱某某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1-04-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高知终字第3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高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31岁,汉族,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项目投资副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48岁,汉族,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49岁,汉族,北京市泛太平洋文化娱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47岁,汉族,中国广播艺术团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49岁,汉族,北京市泛太平洋文化娱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以其与陈某某、朱某某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理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其他诉讼费用3972元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171元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胡平

代理审判员周翔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宗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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