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趁同寝室同学张XX不在寝室之机,将张XX包内的建行卡偷走,然后于12月28日晚、12月30日中午通过自动提款机两次共从该卡内提取现金1400元钱。案发后,张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张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陈述、公安机关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还赃款,包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平常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