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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伊某某,又名伊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苏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亮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伙同其村另外24人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被夏邑县接访人员劝阻后,于夜间乘坐夏邑县X镇政府所租董某某的大巴车返回夏邑。途中,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等人要求停车,不回夏邑。被接访人员劝阻后,被告人梁某乙、苏某丙、伊某某喊叫:“砸烂玻璃,跳车。”等语言。被告人苏某甲就将车窗玻璃砸烂,梁某乙、苏某丙、伊某某等人将座椅包皮、车座头罩等物品毁坏,价值157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郭某某、朱某某、许某丁、齐某某、梁某戊、马某、邹某某、师某某、刘某某、许某己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2010年3月21日下午,我们村里20多人,因为政府征地的问题,在梁某乙家集合,并于当夜十点钟从县城乘大巴到郑州上访。到郑州后,吃过早饭到信访大厅反映问题。到上午十点多,夏邑县的接访人员赶到郑州,劝我们回家。我们不同意,一直到下午一点,我们都累了就找了一家旅社住下。夜里十一点多,在接访人员的劝说下,我们上了车。走了一段路,车上的人乱喊,要下车,借各种理由不走。伊某某要下车,没得到同意,就和接访的人撕扯,我要打开玻璃往下跳,被拦住,我就和接访的人撕扯。这时车里乱成一团,梁某乙、苏某丙、伊某某几个人都喊着说:“再不让下去就砸玻璃!”我听到这些更生气,就先用头碰车最后边靠右边的小玻璃,没碰开,又用脚踢一下,把那块玻璃踢烂了。

2、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2010年3月21日下午,我们村里20多人,到郑州上访。22日夜里十一点多,我们座城关镇找的大巴车回夏邑。路上,苏某甲要下车,大喊:“停车,我下车我不回去了。再不让下去就砸玻璃跳下去!”说完就用手拍玻璃。我们其他人跟着起哄,苏某丙还用头撞玻璃。苏某甲把玻璃弄烂了,还有人把车座套撕烂了。

3、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在回来的路上,走着走着突然乱了起来。不知谁喊,停车,我们不回去,我们去北京上访。把车玻璃砸了跳下去!其他人也跟着起哄,人都站了起来,车上乱的很。这时就听见砸玻璃的声音。苏某丙和我坐在一起,他说难受,用头撞玻璃。两个工作人员过来不让他动,他就用手乱挠,可能将工作人员的手抓伤了。

4、被告人苏某丙的供述,我们在回夏邑的路上,有人喊,咱不能回去,砸玻璃跳下去。接着人都站了起来,车玻璃乱响,我没有看清是谁砸的。

5、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0年3月22日下午,城关镇工作人员董某一租我的予x号宇通大巴去郑州,我让司机李某某开车。22日晚12时20分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大车后头的玻璃被砸烂一块,车上有6个真皮座椅上的皮子被撕烂,座位头套被撕烂。是城关镇X街上访的人在车上反闹,情绪激动,就故意毁车上的东西。车回来后,我检查发现砸烂一块玻璃、撕烂6个真皮座椅和很多头套,共计价值约1600元左右。

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0年3月22日下午,董某某安排我开车和城关镇的工作人员去郑州接三义街的上访人员。在回来的路上那些人情绪很不稳定,不停闹事。有人喊停车,不停就砸玻璃、烧车。我开着车,没法向后看,就听见“咣”的一声,后面的一块玻璃烂了。回到夏邑后,我检查了一下,发现:毁坏一块大玻璃、一块小玻璃,撕烂6个真皮座椅和32个头套,共计价值1570元。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回来的路上,我坐在前排。当时我听见苏某甲要求开窗户,工作人员怕有危险,不让开。苏某甲非要开。这时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也起哄喊叫,把玻璃砸了,都下去,跳下去。接着其他人也跟着喊下车,我也拍玻璃要求停车,苏某丙用头撞玻璃。车里很乱,这时苏某甲把玻璃砸烂了。

8、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在回来的路上,我跟着起哄了,当时车上乱得很。梁某乙喊一声砸玻璃,后面的玻璃就被砸烂了,是苏某甲砸的。我用左胳膊肘捣我旁边的玻璃,没有捣烂,胳膊疼,就没有再捣。

9、证人张某某、冉某某、冉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郭某某、朱某某、许某丁、齐某某、梁某戊、马某、邹某某、师某某、刘某某、许某己证言的主要内容与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证。

10、夏邑县公安局对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的行政处罚材料15页,证明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各被行政拘留15日。

11、照片一组X张,证明车辆毁坏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四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伊某某、梁某乙、苏某丙伙同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乙、苏某丙犯罪情节轻微,且均是七十岁以上的老年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可酌情从宽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伊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梁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苏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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