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岳某之夫。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某诉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岳某诉称,2010年4月8日,原告岳某因为冠心病、心绞痛到被告内三科住院治疗,在医生的主治下,原告病情已经缓解(2010年4月12日的医生查房记录有明显记载)。原告因此打算出院,但就在2010年4月12日当日下午,主治医生在没有告知原告支架植入手术费用及是否需要使用该贵重药品高某耗材的情况下,以要原告到介入科进行冠脉造影检查为由,剥夺了原告的知情同意选择权对原告实施了支架植入手术,手术后,主治医生捉住原告的手,让其在所谓的《使用贵重物品/高某耗材知情同意书》上补签字。除此之外,被告还伪造了原告在被告处门诊输液治疗及抢救记录的病历。原告在住院期间多次找被告咨询并于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处理该纠纷,并要求卫生局处理,但是,被告均无诚意。原告认为,自己是一个退休工人,当时工资仅900元,根本无力承受这种支架植入手术的高某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同时,原告的病情属于冠心病、心绞痛病、根本无高某压、高某、高某糖等高某因素且有支气管哮喘病,不需用实施支架植入手术。所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及身体健康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支架植入手术费x元并赔偿后续医疗费按一年x元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及家属因此造成的陪护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x元;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x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不实,但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岳某人民币x元;
二、原告岳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纠纷已全部了结,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锡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