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甲,男,29岁,汉族,原“东海”轮三副,现住址:海南省乐东县农业银行第一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吴某,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东方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历某某,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邓某、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于1999年4月22日至2000年1月依约在被告所属的“东海”轮任职,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其工资、伙食费、劳务费、洗舱费等共计4,985.11美元和人民币2,238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等共计4,985.11美元和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238元。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工资等总额未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某甲43,514.71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500元,由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德福
审判员冯明岗
代理审判员王茂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