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
被告朱某,男。
原告谭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朱某
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