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子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湖南云箭集团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绍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查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米某某于2006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1台、DVD1台、音箱1对、液化气灶1个、液化气缸瓶2个、棉被8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2床棉被归被告米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许某某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绍太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