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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贤,男,42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以给杨守勤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其现金400元,赃款被挥霍。

2008年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以给田海波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其现金3000元,赃款被挥霍。

2009年6月份,被告人石某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能帮助陈志贤领养到小孩的名义骗取其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X、田XX、陈XX的陈述,证人李一X、李二X、贾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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