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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

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XX年生。

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其租赁费及损失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合计x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罗某甲、罗某乙给付苏某x元,其余500元诉讼费苏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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