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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戴任全,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9)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7月25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李某甲医疗费800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640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扣除被上诉人李某乙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上诉人李某甲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乙负担485元(该款于2010年7月25日之前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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