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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时间:1998-08-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海南法刑初字第14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海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现年四十九岁,山东省平原县X乡X村人,汉族,住(略),以收废品为业。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因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刑事拘留,五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以被告人杜某某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王玉良、代理检察员吴艺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为了防止三轮车被盗,于一九九七年在自家住棚里的三轮车上接上电流,夜间通电,白天断电。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夜,杜某某照例私设电网通上电流。次日下午三时许,邻居周明翠带两岁半的女儿到杜某某住棚里看电视,其女儿在玩耍中左脚卡在通电三轮车中触电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上述事实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长期以收拾废品为生。为了防止运载废品的三轮车被盗,杜某某自一九九七年起,便在每天夜间给置于自家住棚里三轮车接上电线,并接通电源。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杜某某因疏忽未能将已接通三轮车的电流切断。当天下午三时许,邻居周明翠携带两岁半的女儿张小绢到杜某某的住棚里看电视,张小娟在玩耍中因左脚卡在三轮车钢圈里触电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小娟系被电击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可供证实,被告人杜某某亦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村文财为防盗而给自家里的三轮车接通电流,致使在其家玩耍的张小娟因与该三轮车相碰触而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认定事实清楚,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理不足,故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林波

代理审判员吴健明

代理审判员王辉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符宣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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