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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寅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9日在未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2011年下半年后因性格不合常相争吵。原告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何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均系再婚。2009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关系较好,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常有争吵,2012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在原告家亦无嫁妆。原、被告的共同存款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宁乡县支行有存款1027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共同存款102725元,原告谭某分得50000元,被告何某分得52725元;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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