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好友世界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尔璐,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好友世界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好友世界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其理由是:原告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