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原告自愿放弃,概归被告所有;
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