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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刑初字第6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6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12月提前释放。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9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容某、介绍卖淫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9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喻某犯容某、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7月初,被告人黄某要其女朋友刘某(另案处理)骗得被害人高某从外地返回湖南省宁乡X镇之后,将高某香控制在宁乡X镇“金港湾宾馆”,又以从广东河源接高某回宁乡垫付了费用为由,逼迫高某还钱并胁迫高某答应以卖淫所得归还。被告人黄某采取殴打、拍裸照等方式,强迫并控制被害人高某在宁乡X镇X路幅条厂“君安睡吧”招待所内,由被告人喻某介绍高某与多名嫖客在“君安睡吧”招待所、宁乡X镇X路金励小学附近、宁乡X镇X路美维雅快捷酒店X房间、宁乡X乡白马大酒店X房间等地卖淫多次,被告人喻某从中收取介绍费或台费几百元,被告人黄某收取嫖资1000余元。2011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强迫高某、刘某在宁乡X镇天银宾馆X房间与“欧阳”和阳天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收取嫖资5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陈述,证人刘某、何某、王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照片,被告人黄某、喻某于2011年7月14日凌晨被抓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喻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喻某容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某、介绍卖淫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喻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喻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五十八条第某款、第某百五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被告人喻某犯容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洞波

人民陪审员黄某山

人民陪审员喻某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某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百五十九条引诱、容某、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某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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