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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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