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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某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欧某离婚;

二、小孩蔡某由被告欧某抚养,被告欧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蔡某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蔡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欧某应予以协助;

三、共同财产被告自愿放弃分割,概归原告蔡某所有。共同债务归原告蔡某负责偿还,夫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某良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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