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某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与被告欧某离婚;
二、小孩蔡某由被告欧某抚养,被告欧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蔡某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蔡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欧某应予以协助;
三、共同财产被告自愿放弃分割,概归原告蔡某所有。共同债务归原告蔡某负责偿还,夫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负责。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某良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