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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创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来灿洗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创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宁乡县来灿洗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创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来灿洗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宁乡县来灿洗漂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湖南省创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被告宁乡县来灿洗漂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伟托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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