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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韩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摩尔花园小区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承包的上述小区住宅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和原告对账,并向原告出具对账清单一份,载明共欠原告工程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x.15元(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韩某某合法、有效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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