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德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
诉讼代表人:施某某,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德清县化学纤维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浙江省德清县勾里丝织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德清支行、原审被告德清县化学纤维厂、原审被告浙江省德清县勾里丝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本院向其发出(1997)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再次催交,上诉人仍不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上诉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于松波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