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德清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5-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德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

诉讼代表人:施某某,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德清县化学纤维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浙江省德清县勾里丝织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X镇。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德清支行、原审被告德清县化学纤维厂、原审被告浙江省德清县勾里丝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诉讼费。本院向其发出(1997)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东方冠丝绸集团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再次催交,上诉人仍不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上诉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于松波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