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二、原告唐某自愿退还彩礼钱8000元给被告贺某,此款当庭给付;
三、原告唐某的嫁妆计床上用品六套、棉被五床、蚕丝被一床、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布沙发一套、电烤炉一个、饮水机一台、液化气灶一台,原告自愿放弃,留归被告贺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