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蒲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康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生于1963年9月X号,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

上诉人蒲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蒲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静,现在广东打工;1993年2月生育一子张强,现在家务农。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济原因,双方时有争执。2001年6月,原告带女儿张静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未果。2009年4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同年6月9日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济原因产生矛盾,原告长期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多次接过原告,努力与原告和好,审理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积极表示愿与原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原告蒲某不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准予离婚。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中,蒲某坚持离婚,但张某某坚决不离;张某某陈述家里两位老人已经去世,两个孩子也已长大,家里经济状况已经明显好转,并表明一定改正自身的缺点错误,恳请蒲某回家,与蒲某和好。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原因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导致上诉人长期外出打工。期间被上诉人多次接上诉人回家,努力与上诉人和好。上诉人虽是第二次提起离婚之诉,但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上诉人积极表示当初导致夫妻矛盾的经济状况现已明显好转,并诚恳表示愿与上诉人和好,上诉人应珍惜,夫妻之间本应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综上,上诉人蒲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之间的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蒲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龙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