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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0月8日在菁华铺乡人民政府民政处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下一儿刘某荣,现已八岁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不求上进,对家庭、妻儿没有责任心,并有家庭暴力,且被告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其所作所为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伤害。原、被告从前年二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出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讲的不属实。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直到2000年才结婚,两年朝夕相处,没有不了解。原告外出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不是吵架离家出走。原告讲的分居至今也不属实,在其打工期间原告经常回来。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且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帮我调解和好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0月8日举行婚礼,200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10月3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荣,现在读小学二年级,因患双眼轴性视神经萎缩,多次在宁乡县中医医院、湖南博雅眼科医院、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治疗,至今仍未治愈。近年来,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小孩,婚后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吵打,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关心体贴,加深沟通,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为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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