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廖某。

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4月1日是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以廖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暂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