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廖某。
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4月1日是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以廖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暂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