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
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乡县玉龙国际花园X栋X房归原告郑某所有,由原告郑某与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十天内办理好房屋交付手续;
二、宁乡县玉龙国际花园X栋X房比合同约定的房屋多8.16平方某,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再收取购房费用;
三、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40000元给原告郑某(包括过渡费、楼层差价等),另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525元,此款原告郑某已垫付,由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郑某,上述两项相加43525元限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之前付给原告郑某,双方某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被告宁乡县玉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欧建良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