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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0年至2008年3月份任花园村主任,2009年至今任花园村X组长,2010年6月份兼任花园村会计。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被告人李某某与七里坪乡X村花园组签订承包荒地合同,承包荒地15亩,并在所承包的荒地上种植杨树。200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花园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耕地属性的手段,将在荒地上种植的杨树14.5亩申报退耕还林,至案发共计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人民币x元自肥。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一、李x军、李x玉、张x林、李x喜、李x林、夏x贞、刚x强、李x龙、张x甫、王x明、张x顺等证言,退耕还林合同及分户、统计表,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及生活补助费兑付底册,七里坪粮管所证明,银行凭证,发破案报告,承包协议及收款收据,土地使用登记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内政[2002]X号文件,扣押清单及收据,身份证及七里坪乡党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内乡县X乡X村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申报退耕还林面积的职务便利,隐瞒土地属性,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x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胜崇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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