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长沙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长沙市X路管理局城郊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长沙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X路管理局城郊分局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4元,减半收取6282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童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