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略)年×月×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油欣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县新儕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油欣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即2510.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30.50元,由原告株洲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萍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