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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

时间:2012年2月24日上午8时30分至10时40分

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朱某

被告刘某

审判员:宁乡县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员: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芷华独任审判,书记员何某娟担任记录。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2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⑴、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⑵、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⑶、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⑸、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⑹、当事人有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⑺、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⑻、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⑽、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提供伪证、假证,否则,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⑿、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审判员:以上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双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朱某: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刘某: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原、被告的口头申请,今天组织你们在这里就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朱某:同意。

刘某:同意。

审:各方有何某解方案

原:应按诉讼请求进行赔偿,最少要赔偿30000元。

朱某:两被告只愿共同赔偿15000元。

刘某:两被告只愿共同赔偿15000元。

审判员:法庭调解做工作(略)。

审判员: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刘某赔偿原告谢某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8000元;两被告已垫付3000元,被告朱某、刘某应再付原告谢某15000元;此款已当庭付清;

三、原告谢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协议

原:同意调解协议。

朱某:同意调解协议。

刘某:同意调解协议。

审判员: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已当庭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各方有何某见

原:本案已当庭履行,我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朱某:本案已当庭履行,我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刘某:本案已当庭履行,我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审判员:法庭调解结束。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捺印,并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请补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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