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戎某未缴纳上诉费用,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明确表示不交纳上诉费用、同意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