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戎某未缴纳上诉费用,经本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仍明确表示不交纳上诉费用、同意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孙玉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