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
委托代理人杜某丙(系上诉人杜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
上诉人杜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杜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丁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邱某欠款本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x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为2885元,由上诉人杜某乙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