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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乙

委托代理人杜某丙(系上诉人杜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

上诉人杜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杜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丁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邱某欠款本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x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为2885元,由上诉人杜某乙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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