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毕某甲,系王某之夫。
被上诉人毕某乙,系王某之女。
被上诉人毕某乙,系王某之子。
上诉人郭某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王某在郭某提起上诉后死亡,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通知其继承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乙参加诉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毕某甲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支付给郭某20000元(代收款项银行卡帐户为:(略))。
二、郭某于2012年6月10日前协助将徐州市X路梅苑二期X-X-X室房屋过户给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乙(产权过户费用由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乙负担)。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乙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郭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