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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某乙、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被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某乙、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邓某乙、成某在2012年5月24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某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640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

审判员杨增胜

审判员裴依成

二O一二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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