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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吉某甲、吴某、吉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吉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教师,住(略)(身份证住址株洲县X乡教育办宿舍)。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吉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纲,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吉某甲、吴某、吉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某乙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X路保利大厦X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略)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吉某乙所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X路保利大厦X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略)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金明

审判员李某鹰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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