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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曾某、黄某戊、尹某,第三人付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定雄,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曾某、黄某戊、尹某,第三人付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以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曾某、黄某戊、尹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16元,减半收取5,658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

审判长邓某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黄某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彭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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