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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复兴门南大街X号。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孙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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