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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明键,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甲,男。

被告谭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助理审判员刘四新、人民陪审员谭某甲新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6月13日被告谭某甲因为做矿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立有借据,并由被告谭某乙在借据上作担保人签名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经济紧张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被告愿意还款,只是现在被告经济比较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本院查明,2011年6月13日被告谭某甲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立有借据,并由被告谭某乙在借据上作担保人签名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甲、谭某乙自愿偿还原告袁某借款18万元,该款于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4万元,10月30日前偿还7万元,余款在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被告谭某甲、谭某乙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袁某自愿承担2000元。被告谭某甲、谭某乙自愿承担2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且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谭某甲新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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