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理事长。
被告谭某甲,男。
被告桂阳县X镇太婆头煤矿。
法定代表人谭某乙,矿长。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某甲、被告桂阳县X镇太婆头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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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谭某新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