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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男,1965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以壹万伍仟元结案。

二、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陈某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某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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